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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不能止于一纸道歉,国家赔偿更要跑出正义的速度
湖南某法院就刑事错案发布公开道歉公告,这份直面错误的公告,收获舆论肯定。错案纠正之后,法院公开致歉、依法开展国家赔偿,是《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的义务,是司法机关直面错案、修复权利伤害、重拾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一环。但对照另一起舆论关注的安徽阜阳滑得利案件,赔偿立案已一年半,案件迟迟未能开庭,两种境遇摆在一起,引出一个值得深思的法治命题:有错必纠,不仅要敢于认错道歉,更要让赔偿程序不拖延,让迟到的正义,不要继续迟到。
一纸道歉,是错案纠正的起点,远不是终点。刑事冤错案件中,当事人经历过羁押、审讯、被定罪的人生重创,名誉受损、生活轨迹被彻底改写。再审宣告无罪,只是把当事人从有罪标签下解放出来;公开道歉,是在舆论层面为当事人洗刷污名;而国家赔偿程序,则是用制度给予人身、精神损害实实在在的补救 。
从法律逻辑上讲,纠错、道歉、赔偿,本是一套完整的制度闭环。道歉重在精神抚慰,国家赔偿重在物质救济,二者互为补充。道歉体现司法机关正视错误的态度,但当事人被剥夺的自由、遭受的精神创伤,还需要赔偿程序落地兑现。如果道歉公告如期发布,可赔偿程序却陷入停滞,立案之后久不开庭,当事人反复等待却看不到结果,那么道歉的分量,也会大打折扣。
滑得利一案暴露出的痛点,恰恰就在这里。赔偿申请立案一年半,迟迟没有开庭审理。当事人已经洗清罪名,可权利救济的通道却卡在程序环节。对蒙冤当事人而言,每多等待一天,都是二次消耗。蒙冤带来的伤痛不会随着一纸无罪判决自动消散,漫长的程序等待,会继续放大当事人的精神煎熬。无罪的结果已经拿到,赔偿的正义却遥遥无期,这无疑是对司法纠错效果的削弱。
必须厘清,国家赔偿不是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施舍”,而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国家赔偿法》设置整套程序,就是为了当公权力造成伤害之后,给受害人一条清晰、高效的救济路径。法律既规定了赔什么,也暗含着要及时赔。权利救济,贵在时效。倘若实体权利写在法条之上,程序却陷入旷日持久的搁置,当事人维权成本居高不下,法律条文的保障就容易沦为纸面权利 。
当然,国家赔偿案件存在案情复杂、证据梳理难度大等客观现实,部分案件需要充分核查,不能简单求快。但立案一年半仍未推进开庭,已经超出合理审慎的范畴。久拖不开庭,既消耗当事人的耐心,也消耗社会公众对司法纠错制度的信心。公众看见错案得到道歉,同时也会盯着赔偿能不能落地。司法公信力,不只建立在敢于认错之上,更建立在认错之后能够高效兑现救济之上。
有错必纠,纠错贵在善终。我们肯定湖南法院公开道歉的担当,但同时也期待,道歉与赔偿能够同步落地。对于类似滑得利这样久拖未审的国家赔偿案件,有必要压实审限管理,厘清久拖不开庭的真实原因,该开庭及时开庭,该作出决定依法作出决定,破除程序梗阻。
错案终究是法治的遗憾,我们无法彻底抹去曾经造成的伤害,但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后续伤害。公开道歉,卸下的是司法机关回避错误的包袱;及时赔偿,兑现的是公民实实在在的权利。认错要有勇气,纠错要有速度。只有道歉不缺位、赔偿不拖延,纠错的闭环才算真正完成,蒙冤者才能真正等来完整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