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千万诈骗案261万转账女友,受害者起诉被驳回:不是赃款转出就必须返还
男子实施千万元诈骗,入狱之前向女友累计转账261万余元,还出资为女友购置房产。在诈骗者名下无财产可供退赔的情况下,多名受害者联名起诉该女子,要求返还涉案钱款。经多级法院审理,最终海南高院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转账属于被害人被骗赃款为由,驳回受害人的诉求,这一判决结果引发公众广泛讨论 。
案情回顾
该案中,刘某实施诈骗犯罪,涉案总金额超千万元,最终被法院判处刑罚。在作案及恋爱同居期间,刘某向女友梁某累计转账261万余元,还出资为其购买房产。涉案房产后续已经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向被害人退赔,但刘某其余赃款大多被挥霍,本人服刑后几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两名受害者仅追回9万余元,绝大部分损失无法弥补。
受害人为挽回损失,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刘某女友梁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261万元转账。一二审败诉之后,受害人继续向海南高院申请再审。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受害人一方提出,刘某本身没有合法高额收入,转给梁某的钱款来源只能是诈骗赃款,即便梁某没有参与诈骗,也属于无合法依据获利,应当返还。
梁某则抗辩,双方属于多年恋爱同居关系,并非只有男方单向转账,自己也曾向刘某转账63万余元,资金多用于两人共同生活消费,属于情侣之间正常经济往来;刑事判决书并未认定本人参与犯罪,涉案房屋也已经处置退赔,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
司法鉴定显示,刘某的诈骗赃款与他的其他资金发生完全混同。部分转账发生在被害人给钱之前,部分发生在被害人被骗之后,流水无法做到逐笔一一对应,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梁某收到的钱款,就是本案受害人被骗的特定资金。海南高院最终裁定驳回受害人的再审申请。
法理解读:为什么赃款流出,却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追回
很多网友感到不解:钱明明是诈骗得来,转给女友,为什么受害人不能直接要回来?本案的核心,在于区分刑事追赃程序与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两套法律逻辑。
第一,刑事追缴,主要针对诈骗行为人本人。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应当追缴、责令退赔。如果要向收款的案外人追缴赃款,需要满足法定条件:收款人明知是诈骗赃款仍然收取、无偿取得赃款、明显低价获取财物等情形。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梁某事前明知转账属于诈骗赃款,刑事判决没有认定其构成犯罪,刑事程序无法直接向其追缴该笔资金 。
第二,受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受害人以不当得利起诉,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四项条件:一方获利、另一方受损、获利与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依据 。
本案最大障碍,就是因果关系无法证实。刘某账户内资金相互混同,转账时间交错,无法证明梁某收到的某一笔钱,就对应受害人被骗的那一笔钱。不能简单以“男子有诈骗行为,又给女友转过账”,就直接推定转账全部是赃款。恋爱期间双向转账、共同生活开支,本身就属于合法的资金往来事由。在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时,受害人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
重点提示:法院驳回民事诉讼请求,不等于认可该261万元全部属于女友合法财产。如果后续侦查、司法机关获取新证据,能够证实某部分转账确属赃款,仍然可以依法开展追缴。
案件带来的现实启示
1. 遭遇诈骗,优先走刑事追赃退赔。司法机关会查封、处置犯罪嫌疑人财产,这是挽回损失的首要渠道。
2. 如果要另行起诉收款的第三方,被害人需要固定完整银行流水,证明资金完整流向,证实对方收款来源于自己被骗的款项,同时尽量收集对方知情的相关证据,否则将面临败诉风险。
3. 对于普通民众,恋爱交往过程中,如发现伴侣资金来源反常、大额钱款来路不明,应当提高警惕,避免卷入涉案资金纠纷。
这起案件,是刑民交叉案件的典型样本。司法既要保护受害人财产权益,也不能随意推定案外人的财产属于赃款,必须依靠证据裁判,兼顾被害人权利与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安全。
(本文综合南海网、南国都市报公开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