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察
“上访一次罚两万”:奇葩霸王条款照见招投标领域的权力失衡
一项36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标企业拿到中标通知之后,却不敢签合同。招标文件里赫然写着“区级上访罚款2万元/次”,还有10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检查扣分处罚条款。这份自带惩罚大棒的合同草案,让中标企业进退两难:签约就要接受明显不公的约束,放弃中标又要承担投标损失,陷入两难境地。这一出招投标怪象,也引发社会对工程领域霸王条款、营商环境的深度讨论。
信访,是公民、企业合法的维权救济渠道,是法律赋予市场主体反映诉求、化解矛盾的正当权利。民事合同双方属于平等的商事主体,企业本身并不具备行政处罚权,无权把“上访”设置成违约事由,更不能直接设置高额罚款。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这种变相限制维权渠道的约定,违背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在司法实践中大多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即便包装成“违约金”,上访一次罚款两万元,也远远超出一般情形下的实际损失,本身就充满不合理性。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套条款背后的逻辑。设置该条款,看似是希望项目平稳推进,避免信访舆情;可实际效果,等于给中标企业套上枷锁:如果后续工程款结算出现纠纷、遇到拖欠款项,企业连向上反映问题的通道都要被合同条款所威慑。一旦发生矛盾,承包商要么忍气吞声吃下损失,一旦选择正常维权,就要面对一笔笔高额罚金。
除了上访罚款,这份招标文件还附带多项偏向招标人的苛刻约定:未经分包直接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工期延误超三十天清场,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只按80%计价。对于三千多万规模的项目,触发任意一条,承包方都可能面临数百万元的巨额损失 。招标本是双向选择、公平博弈,可在部分项目中,招标人利用发包方的优势地位,把招标文件变成“一边倒”的格式文本,把风险几乎全部转移给中标企业。中标企业经过激烈竞标拿下项目,最后却要面对一堆不合理的硬性条件,出现“中标即进退维谷”的荒诞局面。
现实工程领域,类似的奇葩条款并非孤例。部分建设方为规避自身责任,在合同中设置“不得投诉、不得上访,否则扣款”的内容,试图用商事合同堵死对方合法维权的路径。但现实的矛盾根源往往错综复杂:很多信访维权事件,恰恰起源于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工资兑付不到位等问题。如果源头矛盾得不到化解,仅仅靠合同罚款去压制诉求,矛盾不会消失,只会被掩盖、被积压,埋下更大的风险隐患。
招投标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通过公开竞争择优选择合作方,实现交易公平、风险合理分担。招标文件与合同草案,不能成为招标人单方面转嫁风险的工具。这份“上访罚款”的霸王条款也暴露出监管环节的漏洞:此类明显有违法律精神、破坏公平交易的内容,是如何顺利写进招标文件,走完招标流程的?公共资源交易的前置审查,应当对这类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严格把关,从源头拦住不合规的约定,不让中标企业陷入“签也不是、不签也不是”的困境。
当然,法律层面认定条款无效,不等于企业就可以高枕无忧。一旦签下包含此类条款的合同,后续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就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走上诉讼,去主张该条款无效,维权成本已然产生。这也提醒广大市场主体,面对明显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不能抱着“先接项目再说”的侥幸心理,要敢于提出异议,必要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优化营商环境,落脚点就是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权利。企业做生意,理应接受合同约束,但不应该被剥夺合法维权的权利。靠高额罚款去压制诉求,治标不治本。真正维护项目平稳运行,依靠的是权责对等的合同约定、规范的资金拨付流程、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渠道,而不是在合同里设置惩罚性条款,堵住反映问题的口子。
这起案例是一面镜子,提醒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强化招标文件、合同文本的合规审查,纠偏各类不平等格式条款。市场交易的底线,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商业合同,都不能凌驾于公民与企业的正当维权权利之上。
注:本文基于公开媒体报道撰写,案件后续处理以官方调查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