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以案说法|从治安搁置、恶意逃废到检察监督执结:一起互殴侵权案件全流程复盘

办案代理人:汪大军
2018年8月27日,我方当事人汪某与田某因琐事在常州儿童医院发生肢体冲突,新丰派出所出警并定性为互殴。案件立案后长期无人处理,积压长达一年多。当事人多次咨询办案民警,得到的答复始终一致:该案属于互殴、双方均要拘留;因无法找到对方,要求我方受害当事人先行主动到所接受拘留。
当事人本是受害一方,不仅伤情无人赔付、打人者逍遥法外,自己反而面临拘留风险,因惧怕行政处罚,无奈搁置维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治安案件受理后法定办结期限为30日,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最长不超过60日。本案仅是普通民间纠纷,不存在延期情形,公安机关却超期搁置一年多,属于明显超期办案、程序违法。
一年后我介入本案,正式接受当事人全权委托。针对基层派出所机械执法、超期不结、拟对受害人错误拘留等问题,我立即提交书面督办申请,向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申请专项纠错督办。
经分局核查确认:该案长期搁置,系前任民警调岗、交接遗漏导致;基层前期处置片面、定性不当、处罚方案不公。在我书面申诉与上级分局督办下,公安机关依法撤销对我方当事人的拘留拟处罚决定,彻底消除当事人被拘留风险,并指令派出所重启案件调查。
案件重启后,我指导当事人完成伤情鉴定,取得轻微伤司法鉴定意见,固定对方侵权事实。随后我多次督促派出所抓捕侵权人,但基层所反馈治安案件无法技术定位,无法抓人、案件再次停滞。
为打破僵局,我再次向分局领导书面汇报,请求上级履职督办。最终由分局治安大队技术落地定位,成功将长期失联、刻意躲避处罚的田某某抓获归案。
对方到案后,为逃避治安处罚,主动申请调解。2020年4月21日,在派出所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见证下,双方达成调解:由田某某赔偿我方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民间纠纷引发轻微伤害,达成调解并赔偿到位的,公安机关可对双方不予处罚。本案经我协调促成和解,公安机关撤销了对双方的拘留拟处罚,原、被告双方最终均未被治安拘留。
令人遗憾的是,田某某当场假意和解、谎称资金不足,写下还款计划。离开派出所后立刻反悔,分文未付,恶意逃避赔偿义务。
由于治安调解协议不具备司法强制执行力,对方拒不履约只能通过诉讼确权。我代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健康权纠纷诉讼,案号:(2020)苏0413民初3999号。2020年9月2日,法院一审全额支持我方15000元赔偿诉求,判决文书公开生效。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田某某继续藐视司法、恶意规避执行。其刻意使用他人身份注册微信、隐匿财产、长期失联躲避执行,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为全力追回案款,我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冻结银行卡、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申请、执行悬赏公告,并多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最新住址、活动轨迹等精准线索。
但执行过程持续受阻:法院执行局长期以“找不到人、对方拒不配合”为由,仅做线上冻结、限高处理,始终未上门拘传、未实地执行,案件多年停滞不前。
在所有常规执行手段穷尽、法院消极履职的情况下,我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执行监督。
检察院受理监督仅一周,便正式督办法院,督促执行局依据我方线索上门执行。执行法官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完成拘留前置体检,在司法强制措施的强大震慑下,被执行人彻底放弃侥幸心理,当场一次性全额付清全部案款。
目前,本案(2021)苏0413执718号全部案款执行到位,法院执行悬赏公告依法提前到期,案件历经数年拉锯最终圆满办结。
办案复盘与法律启示
1. 治安案件严格法定时限,超期搁置属于程序违法。普通打架案件最长办理期限仅60日,一年多不结案明显违规。遇到机械执法、受害方被拟拘留的不公情形,可通过上级公安督办依法纠错、撤销不当处罚。
2. 治安调解有效即可双向免拘。轻微人身纠纷,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均可不予治安处罚,是法定从轻、化解矛盾的合法途径。但调解无强制力,违约必须及时起诉确权。
3. 利用他人账号、隐匿行踪属于规避执行。单纯限高、冻结不足以打击失信行为,当事人可主动提交住址线索、申请拘留、悬赏公告,全力推动执行落地。
4. 执行停滞、法院怠于履职,检察监督是最强救济途径。针对消极执行、线索不落地、长期不抓捕的情况,申请检察院执行监督,是破解“执行难”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手段。
本案历经治安纠错、伤情取证、调解违约、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检察监督全流程,层层突破执法、司法梗阻,最终成功为当事人挽回全部损失,实现公平正义落地。
作者简介:汪大军,资深法治调研撰稿人,长期深耕侵权纠纷、民事执行、执行监督、治安纠错等疑难复杂案件,擅长处理久拖不结、执法不公、执行停滞类维权,专注实战普法、以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