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
79万赔偿换不回1399天人生:冤错案追责不能再"雷声大雨点小"
河南浚县农民齐兰周,被错误羁押1399天,左腿在羁押期间劳动时摔成四级残疾,妻离子散,汽修厂倒闭。2023年3月15日,清丰县法院宣判他无罪;随后他拿到国家赔偿79万余元。然而当这位63岁的老人要求追究当年濮阳县公检法办案人员责任时,得到的答复却是:"办案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个被法院生效判决明确改判无罪、由国家掏出79万余元赔偿的错案,到了追责环节竟然"无任何过错"——这不是法律的漏洞,而是责任闭环在某些地方被执行走了样。
一、国家赔偿不是责任终点,法律早已写明"追偿与追责"
很多公众存在一个误解:国家赔了钱,事情就结束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写得明明白白: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齐兰周案的事实链已经清晰:濮阳县公安局错抓,濮阳县检察院错捕,濮阳县法院一审错判十年六个月,直到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定管辖后才由清丰县法院宣告无罪。他获得的79万余元赔偿,恰恰是国家以法律文书形式对"错案"事实的确认。既然错案已被确认,那么顺着《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逻辑,有关机关就应当启动对办案人员的责任调查——该追偿的追偿,该处分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无任何过错"的回复,与生效无罪判决形成尖锐对立
濮阳县纪委给出的答复是"濮阳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在办理齐兰周合同诈骗案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这一结论在法律逻辑上站不住脚。
试想:如果办案"无任何过错",那1399天的羁押从何而来?那十年六个月的错判从何而来?那79万元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无罪改判本身就是对先前刑事诉讼环节最权威的否定评价。一个被生效判决推翻的案件,不可能在"办案人员责任"这个维度上同时又是"无任何过错"——这两者必居其一:
- 要么办案人员在证据存疑、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故意推进追诉(涉嫌徇私枉法);
- 要么存在重大过失,未尽到法定审查义务(涉嫌玩忽职守);
- 要么确实属于一般工作失误,未达追责门槛。
但无论哪一种,都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得出结论,而不是一句"无任何过错"就把当事人打发。
三、追责的法律路径清晰可循
齐兰周案若进入实质追责程序,法律依据是现成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安部、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存在"明知无罪而提起刑事追诉""枉法裁判"等12种情形之一,检察机关应立案查处。
更何况,齐兰周羁押期间左腿摔成四级残疾的事实,又把"羁押场所管理责任"叠加进了追责清单。看守所在押人员劳动组织是否合规、安全防护是否到位、事发后处置是否及时,都应有专门调查。
四、最高检早已定调: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
值得强调的是,齐兰周案并非孤例,而最高司法机关的态度一以贯之。
2021年全国"两会"上,最高检张军检察长作出庄严承诺:"刑事错案不能止于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
2022年,最高检透露已对2018年以来再审改判无罪的246件刑事错案开展检察环节追责,其中错误关押10年以上的22件由最高检挂牌督办。
2024年,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进一步明确: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无论职务高低、无论在职还是退休、无论是否调离检察机关,只要调查认定确有责任,都要被依纪依法追究司法责任。
最高检的口径很清楚:错案追责不是"选择性执法",而是司法责任制的刚性要求。246件错案已经追了,齐兰周这1399天的错案,没有理由成为"被遗忘的那一件"。
五、追责的边界:既要较真,也要依法
当然,主张追责不等于预先判定办案人员必然构成犯罪。法学界共识是:追责应区分故意枉法、重大过失与一般工作失误三种情形。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早就指出,只有在"故意枉法裁判"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两种情形下,才应追究侦查、检察人员的办案责任——这一标准既避免了"无罪改判即追责"的扩大化,也防止了"以工作失误为名行包庇之实"的窄化。
对齐兰周案而言,关键的调查节点至少有三个:
1. 报案环节:冯敏(濮阳县纪检干部王亚民之妻)以合同诈骗报案,公安机关立案时是否尽到了对"合伙纠纷"与"合同诈骗"的边界审查?是否存在对"自己人"的倾向性办案?
2. 批捕环节:检察院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批准逮捕,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 审判环节:一审法院在被告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上诉后,濮阳市中院已经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这一"发回"本身就说明原判决存在严重问题,一审办案法官是否尽到了审慎义务?
这三个节点任何一个查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就应当进入追责程序。如果调查后确认仅是一般过失,那也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公开调查结果——而不是用一句"无任何过错"终结一个1399天的冤案。
六、一个63岁老人的"说法",也是司法公信的"说法"
齐兰周说:"一个人一辈子有多少1399天?"
这1399天,他从一个有汽修厂、有家庭的壮年人,变成了一个左腿四级残疾、妻离子散、丧失劳动能力的63岁老人。79万元赔偿金,按1399天折算,每天约566元——这就是他近四年自由、一条腿的功能、一个家庭的完整,在国家赔偿标准下的定价。
赔钱,是国家和当事人对账;追责,是司法对自己的对账。前者补偿了齐兰周物质与精神的损失,后者才能回答"这样的错误为什么会发生、怎样不再发生"。
如果连这样一个事实清楚、判决明确、伤害深重的错案,追责都可以用"无任何过错"轻轻带过,那"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就会沦为一句空话,"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就会变成一个被选择性执行的口号。
齐兰周要的"说法",不只是他一个人的说法,更是每一个可能下一个被错抓、错捕、错判的普通公民,向司法体系要的说法。
我们期待上级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和最高检司法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对齐兰周案中濮阳县公安、检察、法院的办案环节依法启动独立调查,查明是否存在故意枉法、重大过失或玩忽职守的情形。有责任就追究责任,无责任也应以公开透明的调查报告回应当事人和社会——这既是给齐兰周一纸"说法",也是给司法公信力一个"交代"。
1399天不能重来,但正义不能缺席;79万元可以赔偿,但责任必须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