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察
判他败诉容易,但假酒的问题解决了吗? ——从“录像买6瓶假酒索赔被驳”案说起
一、案子判决无争议,却留下监管大漏洞
内蒙古男子王某某在进入超市前全程开启录像,一次性购买6瓶白酒,购酒结束后随即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所购酒水为假酒。经权威机构鉴定,该批白酒确属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针对超市售假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并处2.5万元行政罚款。随后,王某某依据消费维权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履行“退一赔十”责任,退还货款4560元、支付十倍赔偿金45600元。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买卖合同,超市仅需退还消费者货款,全额驳回十倍赔偿诉求。
法院裁判核心理由清晰有据:王某某在15个月内,反复多次重复“选购商品、全程取证、行政举报、司法起诉”的标准化流程,并非以个人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属于职业打假行为,不具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义的普通消费者身份,无法享受消费者专属的惩罚性赔偿权利。
单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份判决有理有据、合规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本就是保护为生活所需进行消费的普通民众。而流水线式取证、规模化牟利的知假买假行为,早已脱离普通消费场景,偏离了立法保护初衷。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出台的法释〔2024〕9号司法解释,也对此作出明确界定:知假买假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诉求,仅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生活消费需求、以牟利为目的的索赔,一律不予支持。
判决本身无可指摘,但当案件尘埃落定、诉讼程序终结,一个更关键、更尖锐的问题摆在面前:打假人索赔被驳回了,可市面上的假酒乱象,真的被根治了吗?
二、别偷换逻辑:举报者有瑕疵,不等于售假者无过错
此案最值得深思的,从来不是“该不该赔职业打假人”,而是司法裁判中悄然出现的逻辑错位。
案件背后暗含一套隐性评判逻辑:因原告并非纯粹普通消费者、存在牟利动机,存在道德与行为瑕疵,便可大幅豁免商家的违法责任,让售假行为的处罚力度降级。
但法理与情理的核心边界,绝不能如此模糊混淆。
超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是经行政机关查实、有完整证据佐证的既定违法事实,这一违法行为的真实性、危害性,不会因举报人的身份、动机、目的发生任何改变。市场监管部门早已依法认定商家售假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足以佐证商家过错确凿无疑。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核心价值从来不止于弥补消费者个人损失,更在于抬高违法经营成本,震慑市场违法行为,让制假售假者无利可图、不敢再犯,这也是“惩罚性赔偿”中“惩罚”二字的核心要义。
反观本案最终结果,形成了极具反差的现实:商家确凿的售假违法行为,仅承担一次性2.5万元行政罚款、退还货款的轻微代价,本该适用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完全落空。
假酒的进货成本远低于市场售价,即便扣除罚款与退款,商家依旧存在牟利空间。打假人的牟利瑕疵,最终稀释了售假者的违法成本。看似合规的司法裁判,实则变相为违法行为降低了惩戒力度,这绝非市场治理的应有之义。
三、区分核心本质:反感职业打假,不能纵容售假乱象
客观而言,大众对职业打假人群体的争议与反感由来已久。
全程取证、刻意搜寻商品瑕疵、批量囤货、流水线诉讼、规模化索赔,部分职业打假人游走在规则边缘,借维权之名牟利,看似合法合规,实则近乎“规则碰瓷”,消耗司法与行政资源,饱受社会诟病。
对此,最高法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制:恶意制造商品瑕疵、虚构违法事实、借机勒索索赔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构成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予以罚款、拘留,从严追责。对于这类恶意牟利、扰乱秩序的打假行为,从严限制、坚决整治,是全社会的共识。
但甄别恶意打假、规制牟利行为,与打击制假售假乱象,是完全独立的两件事,绝不能混为一谈、一概而论。
在本案中,不存在人为制造瑕疵、虚构违法事实的情况,商家售卖假酒是板上钉钉的硬核违法行为,是危害食品安全、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公众权益的真实乱象。
我们不妨直面最朴素的现实拷问:如果没有职业打假人的主动取证、举报追责,这6瓶假酒会流向何处?
它们不会自动消失,只会继续摆在超市货架上,流向毫无辨别能力的普通消费者手中,甚至可能流入餐桌、造成人身伤害。
不可否认,职业打假属于市场“私力监督”的野路子,存在逐利性、不完美性,但它恰好填补了公力监管的盲区。
市场门店千千万万、商品品类数不胜数,公权监管人力、精力有限,无法实现24小时驻场稽查、全覆盖排查。而职业打假人的主动监督、精准取证,客观上弥补了监管缝隙,成为净化市场环境的重要补充力量。
我们可以诟病其逐利的吃相,但不能在否定打假人牟利行为的同时,彻底无视、放任真实存在的售假违法乱象。
四、治理症结不在于判决,而在于监管“单腿走路”
客观公正地说,法院驳回十倍赔偿的判决,严格贴合现行司法解释与法律条文,并无裁判过错。司法的核心职能是依法裁判、定分止争,恪守法律边界、规制恶意索赔,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但司法裁判的落地,恰恰暴露了当前市场治理的核心短板:私力监督的口子被收紧,公力监管的兜底力度却没有跟上,市场治理陷入“单腿走路”的困境。
当前的治理闭环,存在明显漏洞:
法院层面,以原告非普通消费者为由,驳回惩罚性赔偿诉求;
市监层面,处以小额罚款、没收侵权商品,便宣告案结事了、问题清零;
最终结果就是:商家售假的违法成本,被牢牢锁在轻微行政处罚层面,无需承担严厉的民事惩戒。
对逐利的市场经营者而言,所有违法行为都会经过简单的利益权衡:只要售假的利润,远超被查处的概率与罚款成本,制假售假就是一门“有利可图”的生意。
当惩罚性赔偿的强力威慑被取消,仅靠有限的小额行政处罚,根本无法形成有效震慑。
市场治理的逻辑从来不是“非此即彼”:限制恶意职业打假,绝不等于放任市场售假。如果彻底掐断了民间私力监督的补充渠道,公权力监管却无法实现全方位、高密度、零死角的监管兜底,最终只会形成“市场自律失效、民间监督缺位、公权监管不足”的治理真空,让制假售假者有机可乘。
五、理性治理:不盲目站队,只精准追责
撰写此文,并非为职业打假人正名、纵容牟利式维权。
对于那些批量诉讼、刻意找茬、借微小瑕疵漫天索赔、消耗公共资源的恶意打假行为,司法机关依法驳回诉求、从严规制,完全合理合法,必要时更应依法追责、严厉打击。
但我们始终要坚守一个核心底线:评判案件、适用法律,不能只盯着举报人的动机瑕疵,却无视经营者确凿的违法行为。
成熟完善的市场治理,绝不能一刀切、简单化,而应双线并行、精准施策,构建完整的治理闭环:
第一,精准规制职业打假行为。严格遵照最高法司法解释,区分合理消费维权与恶意牟利索赔。对普通民众真实消费的维权诉求,依法保护惩罚性赔偿权益;对超出生活消费需求、流水线式牟利索赔,坚决予以驳回;对恶意敲诈、虚假诉讼行为,从严追责、绝不姑息。
第二,从严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行政处罚绝不能成为售假行为的处罚终点。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硬核违法行为,依规依法从严处置,符合情节的坚决吊销经营资质,触及刑法的严格追究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责任。杜绝“仅退货款、小额罚款”的低成本违法局面,彻底抬高制假售假违法成本。
说到底,我们可以不认同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方式、不认可其行事风格,但绝不能让规制打假乱象,成为纵容售假乱象的遮羞布。
判决打假人不予十倍赔偿,是严守法律边界;但市场监管、公安执法必须同步跟进,把售假的违法行为真正打痛、打严、杜绝复发。
可以不纵容牟利打假,但绝不能放任公然售假。
(本文分析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法释〔2024〕9号司法解释,个案细节以官方公开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