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察
省道不是景区的"自留地"——评稻城亚丁"截道收费"事件
一、"蓝色星球最后一片净土",不该用灰色手段来经营
近日,四川甘孜稻城亚丁景区因一件事被推上风口浪尖:博主"吕大侠V50"自驾前往景区时,在香格里拉镇游客中心被告知——前方约38公里的S462省道已被划入"景区内部道路",社会车辆一律禁行,游客必须购买120元往返摆渡车票换乘观光车,否则免谈。
博主要求景区出示封闭公共道路、强制收费的合法审批文件,双方对峙许久。最终博主签了一份免责承诺书后才得以自驾进入。景区事后通报将此定性为"工作人员违规擅自放行",并表示"今后绝不允许社会车辆进入"。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我们的规矩,你别问合不合法,按着交钱就行;你真较真了,那就偷偷放你进去,再把放你进去的人骂一顿、处分了,规矩照旧。
这套操作,怎么看都透着一股荒诞。
二、问题的核心:省道姓"公",不姓"景"
很多人被"120块钱"这个数字转移了注意力,觉得"不就是摆渡车钱嘛,景区那么大,总要交通成本的"。但真正的问题根本不在120元多少,而在于:凭什么一条省道,能被一个景区单方面宣布为'内部道路'?
省道S462是什么?它是省级干线公路,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修建、养护、管理,核心使命是保障公共通行和国防需要,服务于全体公众,不服务于某个景区的营收KPI。记者查证,这段近40公里省道路面的日常养护资金,实际仍由地方财政承担,并非景区出资。
《公路法》第九条写得清清楚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也明确划定了红线——能在公路上设检查站或收费站的,仅限于公安、交通、林业三个部门,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拦截车辆收费。
景区是经营性市场主体,它连在省道上设卡的法定资格都没有,遑论以"不买票就不放行"的方式,把公共道路通行权变成了自己的收费筹码。多位律师在接受央广网、羊城晚报等媒体采访时一致指出:这涉嫌同时触碰公路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条红线——违法设卡 + 违规收费 + 强制交易。
景区方面的辩解是:"省道已纳入风景名胜区旅游道路规划""属于自然保护区,有相关批复文件"。但这个逻辑经不起推敲——纳入规划 ≠ 自动改变公路的公共属性和法律归属。你可以依法对保护区实施生态管控(限行、登记通行等),但你不能用"生态"和"规划"做挡箭牌,把一段省道包装成私产,然后光明正大地收过路钱。
三、"生态保护"不能成为"强制消费"的万能借口
景区反复强调的理由是:地势险峻、弯道多、临崖临边、环保需要,所以社会车辆不能进。
听着很有道理,但稍微想一下就露馅了:
如果真是为了安全,那就应该由公安交管或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发布限行/禁行通告,而不是由景区公司以"购票换通行"的方式自行执法;
如果真是自然保护区的刚性管控,那保护区内的原住村民何以又能"登记后管制通行"?同样是机动车上山,村民的车不破坏生态,游客的自驾车就一定会?那真正该管的是车辆排放标准、承载上限、行驶规范,而不是用一刀切的"禁入+强制摆渡购车票"来实现创收;
更讽刺的是,就在事发一个多月前,稻城亚丁的摆渡车问题(线路不科学、价格不合理、排队时间长、服务差)刚刚被文旅部点名批评要求整改,结果大半个月过去,收费标准纹丝不动,直到博主视频引爆舆论,景区才匆忙拿出个"8折优惠"(120降到96)——打折遮不住逻辑硬伤,降的是票价,改的零是收费方式本身。
说白了,当一个景区把游客中心刻意建在距核心景区几十公里之外,让你除了买它的摆渡车别无选择时,这就不是"交通服务"了,这是精心设计的路径依赖陷阱。
四、好消息是:舆论倒逼了行动,但还不够
值得肯定的是,事件持续发酵后,甘孜州层面终于出手了:
5月28日,甘孜州成立景区问题整改工作专班,启动提级整治;
同日,州发改委通告:自5月29日起暂停收取观光车及电瓶车交通运输服务费,待成本监审完成后依法重新核定标准;
多部门(文旅、交通、发改)已介入调查省道S462的权属边界、管控合法性和通行规范。
这说明:公众的监督、媒体的追问、法律的底线,终究能让不对的事回到该走的轨道上。
但暂停收费只是第一步。真正需要回答的问题是:
景区凭什么、依据哪个法定机关的哪份批文,得以在一条省道上设卡拦截社会车辆? 请拿出来晒一晒,接受公众审视。
如果拿不出合法依据——那就不是"整改票价"的问题,而是必须拆除非法卡口、将管控边界退回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该交管部门的归交管,该林业/环保的归林业/环保,景区的票务查验全部撤回到自有用地范围。
是谁默许了一个景区长期"圈占"省级公路牟利? 背后有没有审批链条上的失职甚至利益勾连?这才是提级整治该挖的根。
五、结语:别让"最美净土"脏在自己的规矩里
稻城亚丁的美,是川西赠予整个中国的公共财富。但它脚下那条路,更是全体纳税人出资修建、全体公民有权通行的公共财产。
景区可以收门票,可以提供摆渡服务并合理定价,这点没人反对。但不能把"提供服务"偷换成"垄断通路",再用"不买就不能走"完成强制交易。 公共道路不是景区的"自留地",生态保护的旗帜也不该被用来遮掩违规创收的底色。
正如央广网评论所言:省道面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通行,既不属于景区配套道路,更不是私有道路或景区专用通道。
这次事件最大的价值,不只是把一个景区的收费争议推上台面,更是给全国所有"以景圈路、以路逼费"的地方敲了一记响亮的警钟——
公共资源面前,任何"内部规定"都不能大于国家法律。
以上评论基于澎湃新闻、央广网、南方网、羊城晚报等多家权威媒体报道及《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条文综合分析写成。最新进展以甘孜州官方通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