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十年围猎一市党政,十个月缓刑全身而退——化州陈新案照出"重受贿轻行贿"的旧疤
广东化州,一个县级市,过去十几年反腐风暴没停过。但最新被翻出来的这桩旧案,反差大到刺眼:
房地产商陈新,从2007到2016年近十年间,用现金、"雅贿"、黄金、红木家具,把化州市委原书记秦刚(110万)、原市长黄从南(25万)、财政局长、土储中心主任、两任城建局长、国土局长、公安局长、甚至查办案件的反贪局长郭志玲(120万"摆平")、李涛(红木家具28万)一一拉下水。已公开的十余份判决书里,收过他钱的官员几乎全部因受贿获刑,秦刚一人就判了十年。
而陈新本人呢?2018年5月,茂南区法院只挑了"向秦刚行贿110万"这一笔,定了单位行贿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公司罚金四十万。其余十余起行贿事实,一概没追。
这不是"宽大",这是账算得过来
陈新这十年送出去的是什么概念?——单是向反贪局长郭某送120万让对方把自家名字从何健融案里"抹掉"这一笔,就已经踩中了《刑法修正案(十二)》列出的七种从重行贿情形里的两条:"向多人行贿"+"对监察、司法工作人员行贿"。按现行标准,这种案子本就该顶格看。
更讽刺的是罪名选择——单位行贿罪比行贿罪本身法定刑就低一档,是过去实务里把个人巨额行贿"降格处理"的常见套路:同样是把钱送出去,挂个"单位名义",量刑天花板就下来了,再叠加"追诉前主动交代""配合调查"的从宽条款,最后走到缓刑几乎是流水线作业。
律师提到的两个"未追究原因"——追诉时效、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陈新案里其实都兜不住:
- 向司法人员行贿摆平案件这笔,是2011年前后的事,但陈新2017年才被纪委从秦刚案牵出来,郭志玲那120万是办案过程中主动"理顺"掉的,本身就是窝案里的窝案,时效抗辩站不住;
- "谋取不正当利益"更不是问题——汇景新城周边配套走市长后门进市政规划、丽岗同庆两镇财政所工程款走财政局长后门拨付、橘洲山庄西侧9.7亩土地走市长"新年利是"拿地——哪一笔不是典型的不正当利益?
所以真正的原因,还是旧惯性:把行贿人当污点证人用完就放,受贿那边判得轰轰烈烈,行贿这边轻飘飘走个过场。老百姓看在眼里就是:官员一个个进去,围猎者全身而退。
刑法修正案(十二)已经把话说得很死
2024年3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原话是——
"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实践中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与人民群众期待仍有一定差距。"
修法的三个方向:七种情形从重、提高单位行贿罪刑罚、行贿受贿法定刑拉平。最高法、最高检的态度也是"扭转重受贿轻行贿""对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危害一方政治生态的,依法从严"。
陈新这个案子简直是为这条政策做反面注脚——多次、向多人、向司法人员、持续时间十年、污染一市政治生态,七条从重情形他一个人占了大半。按现在的标准回头看2018年那份"十个月缓刑"的判决,确实说不过去。
好消息是,化州市纪委监委今年3月已经正式受理了对陈新系列漏罪的举报。按律师的说法,原判决已执行完毕的情况下,要么审判监督程序撤原判合并审,要么就漏罪单独立案——向司法人员行贿摆平案件这一笔,按理说不该放过。
为什么要较这个真
有人会说,受贿的都判了,行贿那个差不多得了,反正也是"配合办案"的污点证人。
但这个账不能这么算:
- 对官员来说,十年围猎把一市党政+多局一把手套牢,陈新在化州拿地、拿工程、拨款项几乎畅通无阻,其他老实开发商怎么玩?
- 对政治生态来说,围猎零成本,"红木家具+港币+黄金"就能买通从书记、市长到反贪局长的整条链,下一次换个陈新李新还会来;
- 对司法公信来说,行贿人给反贪局长送120万"摆平自己",反贪局长照单全收、把人从案卷里抹掉——这一笔如果最后也随十个月缓刑一起"既往不咎",老百姓看的是整个"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成色。
行贿不禁,受贿不止。围猎者的代价如果永远只有"配合得好就缓刑",那"不敢围猎"就立不起来。
陈新案能不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翻出来重新算,是观察《刑法修正案(十二)》"一起查"是不是真落地的一个小窗口。化州这十几份判决书已经摊在桌面上了,十余起行贿、十几个落马官员、一份孤零零的十个月缓刑——账摆在哪儿,就看要不要较这个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