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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奥体结算拉锯战:单方审计推翻三方共识?清算协议独立性不容一审随意否定
在国有工程的司法审判里,长期存在着这样一组典型矛盾:双方盖章确认、且被三级法院采信的共同结算造价,能否被事后财政单方审计随意推翻?工程完工后签署的债务清算协议,能否因原合同存在招投标瑕疵而被整体否定?
湖北蕲春奥体中心近亿元的工程结算纠纷案,将这一行业内的司法争议彻底地摆到了台面上。一审判决弃用了多级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共同造价报告,否定了双方自愿签署的工程款清偿协议,转而采信事后单方的财政审计,这不仅引发了“同案不同判”的争议,还叠加了庭审录像调取困难、案件款项事实认定不准确等程序方面的硬伤,使得这场普通的工程款纠纷,成为了检验县域建工审判规范化以及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样本。
一、实体核心争议:一审法律适用错位,清算协议独立性被彻底忽视
本案一审的裁判逻辑十分简单粗暴:以案涉项目招投标存在瑕疵、原施工合同效力存疑为理由,直接溯及地否定工程完工后签订的《工程款支付协议》的效力,最终舍弃了双方共同确认的造价结论,采信了财政部门单方进行的第三次审计结果来定案。
该裁判逻辑存在着明显的法律适用断层与条文扩张误用的情况。
民法典明确规定:结算清理条款具有法定独立性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明确指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七百九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参照约定折价补偿。 立法的本意非常清晰:施工合同的效力,不一定会捆绑完工后的清算效力。当工程竣工、事实交付、价款确定之后,双方针对尾款结算、债务清偿达成的协议,属于独立的债权债务清理行为,与前期合同的履约行为完全割裂开来。
最高法权威判例固化规则:完工清算协议独立于原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终733号判例确立了恒定的裁判规则: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完工后,基于已完工程量、既定价款的事实签署的终局清算协议,具有独立性。即便原施工合同存在瑕疵,也不影响清算协议的合法效力。 本案在2023年4月签署的《工程款支付协议》,是在工程全部完工、多年实际交付之后形成的,其内容仅仅针对剩余欠款金额、还款方式、清偿周期作出约定,属于纯粹的债务结清处分,并非对中标价款、工期、质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
一审误用《招投标法》,条文适用边界严重越位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制的对象,是在中标履约阶段,为规避监管而签订的阴阳合同,其目的是防止招投标期间篡改工程的核心条款、架空招投标的公信力。 该法条并不适用于工程竣工多年后的尾款清偿协议。一审将完工后的债务清算行为,强行套入招投标规制的范畴,属于典型的法条扩大适用、法律逻辑错位。
二、同案不同判硬伤:三级法院采信的定案证据,一审当庭推翻,突破裁判既判力 本案最受争议、最经不起司法逻辑推敲的地方,是对于同一造价证据、同一工程项目、同一发包主体,却出现了截然相反的裁判尺度。 由双方共同委托、共同确认的[华天鸿业391号]造价报告,审定的总价为15849万元。 该报告已经在多起关联分包案件中,经过黄冈中院、湖北省高院三级生效裁判文书(2023鄂11民终2015/2017、2024鄂民再226号)反复确认、稳定采信,成为了系列案件的定案核心依据。 但在本次总包本源诉讼中,一审法院直接弃用了这份双方合意、多级司法确认的法定结算依据,转而采信了无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字、无双方合意、事后单方作出的行政复核审计。 司法既判力的核心价值,在于同一事实、同一证据、同一法域,裁判尺度要统一。 三级生效判决已经固化的工程价款事实,被基层一审判决单方推翻,这不仅打破了同案同判的原则,更直接动摇了辖区建工案件裁判的公信力。 也正是因为一审裁判尺度存在割裂,当事企业明确表示:若二审维持原判,将对全部关联分包生效案件启动再审,这势必会引发连锁的司法震荡。
三、国资审判悖论:迷信单方行政审计,反而埋下更大国资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国有项目的审判要尊重国资合规,但绝不是只唯行政审计论。 一审的取舍逻辑存在着明显的悖论: 双方共同委托、程序合规、多级司法背书的民事合意结算被否定; 无双方确认、程序单方、事后补救的行政内部复核却被奉为唯一的依据。 从国资风控的角度来说,这种裁判方式反而风险极大: 一旦二审依法改判,恢复了清算协议及共同造价的效力,国资不仅要承担应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更要面对为何司法确认的合法结算被行政单方推翻的合规追责问询,行政风险和司法风险会双向叠加。
四、程序重大瑕疵:庭审录像调取受阻、案款事实认定不清,触碰法定程序红线 相较于实体争议,本案所暴露出来的程序违法问题,是二审必须优先审查、依法纠正的关键。
当事人法定阅卷取证权被无故剥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第十条、十一条: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制庭审录音录像,人民法院应当无条件提供便利。 庭审录音录像是还原庭审全貌、核查举证质证、法官释法、程序合规性的唯一原始客观证据,其效力高于书记员整理的二手庭审笔录。 本案当事人依法书面申请调取三次关键的庭审录像,一审法院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这属于剥夺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构成了严重的程序瑕疵,符合二审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
331万案款事实认定粗糙,基础事实核查失实 一审错误地认定住建局划转的331.33万元款项已抵扣当事人其他执行案款。 但客观证据清晰可查:关联执行案件在2025年6月已结案,该笔款项已于2025年8月22日由当事人全额领回,从未抵扣旧案。 该笔款项直接决定了本案欠付工程款本金的基数,属于基础核心事实。一审未核查执行流水、未核对案卷材料,就直接作出了错误的事实认定,属于典型的事实审查疏漏。
五、二审裁判路径:先纠程序、再正实体、统一裁判尺度 针对本案的多重争议,二审审理无需仓促地下定实体结论,依法可以分三步精准纠错。 第一,先进行程序纠错。 第二,责令一审法院完整移交全部的庭审录音录像,核查拒不提供视听资料的程序过错;调取法院执行专户流水,查实331万款项的真实流向。如果查实存在程序违法,可直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三,校准实体法律适用。 第四,严格适用最高法关于清算协议独立性的裁判规则,明确:完工后尾款清偿协议不属于招投标法规制的范围,原合同的瑕疵不会溯及清算效力,依法确认2023年《工程款支付协议》合法有效。 第五,维护司法既判力与裁判统一。 尊重三级法院已经固化的15849万元共同造价结论,否定无合意、无效力、事后单方审计的优先适用地位,杜绝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结语:县域建工审判,不能让行政意志凌驾民事契约 蕲春奥体亿元结算案,绝非简单的工程款纠纷,而是基层国有工程审判理念偏差的集中体现。 它折射出了行业长期存在的乱象: 行政的单方意志,可以推翻双方的民事合意; 事后的审计干预,可以否定事前合法的结算; 基层的裁判惯性,可以突破最高法的恒定规则; 程序的法定权利,可以被随意漠视搁置。 国有工程既要守牢国资安全的底线,更要坚守契约自由、司法统一、程序公正的法治底线。 黄冈中院的二审裁判,不仅决定着两千余万工程款的归属,更将确立县域国有工程审判的重要标尺: 工程完工、账目结清、协议落章,契约效力不容随意推翻;司法既定、三级背书、合法合规的结算事实,不容单方行政否定。 唯有守住清算协议的独立性、守住同案同判的底线、守住程序公正的红线,才能真正筑牢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根基。
核心适用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567条、第793条(结算条款独立性、无效合同折价补偿规则)
《招标投标法》第46条(阴阳合同规制边界)
最高法(2016)民终733号(清算协议独立性指导判例)
《庭审录音录像规定》(法释[2017]5号)第10、11条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二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情形)
关联生效裁判索引 (2023)鄂11民终2015号、(2023)鄂11民终2017号、(2024)鄂民再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