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之声
合伙合同纠纷案遇程序争议 当事人向黄冈市检察院申请复查
近日,一起建设工程领域合伙合同纠纷引发的民事检察复查申请引发关注。当事人曹海南不服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鄂黄州检民违监〔2026〕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已依法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复查申请,请求上级检察机关对该案全面审查,厘清案件发回重审阶段诉讼请求变更、财产保全是否合法等系列程序争议。
据了解,本案源于易以建与曹海南、邱桂莲、吴辉、吴莎及第三人楚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审理,原审判决生效后,法院已经对曹海南执行到位155万元,同时冻结楚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09万元资金。后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裁定撤销全部一、二审判决,案件发回黄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原全部裁判文书丧失法律效力。
案件发回重审之后,原告易以建对诉讼请求作出重大调整,放弃原先要求第三人楚安建设集团承担五百六十余万元主债务的诉求,将债务责任主体转移至曹海南个人,在没有新增案件事实、没有新证据的前提下,诉讼标的提升至一千余万元。随后,法院解封楚安建设集团被冻结的409万元资产,依据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对曹海南名下445万元工程款债权及等值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曹海南就此向黄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主要诉求为:案件再审发回重审之后,原告根本性变更责任主体、虚增诉讼标的缺乏法律依据;原判被全部撤销,原有执行、保全基础灭失,重审阶段对本人实施财产保全存在程序问题,请求检察机关监督纠正违法保全以及相关审理行为。
黄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书认为,案涉445万元工程款属于与本案相关财物,保全范围没有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易以建已经提供足额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财产保全裁定程序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无法认定保全裁定存在严重错误,据此决定不支持曹海南的监督申请。
曹海南对该审查结论不予认可。他认为,黄州区检察院的决定书仅就保全形式要件作出评判,回避案件核心争议,没有针对发回重审阶段原告重大变更诉讼请求、责任主体转换、原判撤销后保全的逻辑矛盾等关键问题予以实质审查说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仅在法定四类情形之下,当事人才可以变更、增加诉讼请求 。申请人一方主张,本案并不符合司法解释准许变更诉求的法定情形,借重审颠覆性更换责任主体、虚增诉讼标的,加重了个人的财产责任风险;原判决被高院撤销,本人已经履行的155万元执行款项后续如何处置,重审尚无生效裁判支撑即实施保全,存在程序上的争议点。
据此,曹海南正式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递交复查申请书,提出两项请求:一是请求撤销黄州区人民检察院鄂黄州检民违监〔2026〕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二是请求上级检察院复查原审程序争议,依法监督纠正违法保全及错误审理行为。同时一并提交再审裁定书、执行凭证、保全文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全套证据材料。
法律界相关人士介绍,当事人对下级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不服,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查,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本案的焦点,集中于再审发回重审程序边界、诉讼请求变更的法定限度、财产保全的基础条件三大法律问题。究竟在原审全部裁判归零之后,原告能否在缺少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根本性更换责任主体、大幅抬高诉讼标的;保全行为应当以何种裁判作为基础,成为本次复查的核心看点。
截至目前,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尚未就该复查申请作出受理与否的正式回复。后续该案走向,将取决于上级检察机关对全案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的审查认定。本案实体如何裁判,仍有待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开庭之后进一步审理查明。